评价规则
第一章 概述
第一条【宗旨原则】为促进交易双方基于真实的交易作出公正、客观、真实的评价,进而为其他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和卖家经营店铺过程中提供参考,根据《灯网用户服务协议》、相关协议、规则的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【适用范围】本规则适用于灯网的店铺与消费者。
第三条【效力级别】《灯网用户服务协议》中已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,未有规定或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,按照本规则执行。
第二章 评价基本信息
第四条【入口开放条件】消费者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灯网交易成功15天后(或者确认收货后180天内)进行评价。
第五条【评价内容】灯网评论内容包括“文字评论”和“图片评论”。
第三章 评价处理
第六条【评价处理原则】为了确保评价体系的公正性、客观性和真实性,灯网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,对违规评价、恶意评价、不当评价、异常评价等破坏灯网信用评价体系、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。
第七条【评价逻辑调整】灯网将根据平台运营需要,调整评价的开放或计算逻辑。
第八条【违规评价】灯网有权删除违规交易产生的评价,包括但不限于《灯网用户服务协议》中规定的发布违禁信息、骗取他人财物、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所涉及的订单对应的评价。
第九条【恶意评价】如消费者、同行竞争者等评价人被发现以给予中评、差评、负面评论等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恶意评价行为,灯网可删除该违规评价。
第十条【不当评价】灯网有权删除或屏蔽不当评价的评论内容,包括但不限于包含辱骂、泄露信息、污言秽语、广告信息、无实际意义信息、色情低俗内容及其他有违公序良俗的信息。
第十一条【异常评价】灯网对排查到的异常评价作不计分、屏蔽、删除等处理。
第十二条【评价人处理】针对前述违规行为,除对产生的评价做相应处理外,灯网将视情形对甲方采取身份验证、屏蔽评论内容、删除评价、限制评价、限制甲方行为等处理措施。
第十三条【评价投诉】店铺须在评价方作出评价的30天内进行投诉;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,不予受理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四条【生效时间】本规则自2022年7月1日首次生效。
第十五条【规则适用】灯网交易评价行为发生在本规则修订生效以前的,适用当时的规则;评价行为发生在本规则修订生效以后的,适用本规则。